类似既判力的概念-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刑事辩护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主要涉及到判决的确定性和对后续诉讼的拘束力。以下是对既判力及其相关概念的详细解释:

一、既判力的含义

既判力在大陆法系学理上通常分为形式的既判力和实质的既判力。

  1. 形式的既判力:指的是民事判决已经达到通常的司法不服救济方法(如上诉)不能改变其实质内容的法律状态,即判决的确定。这种不可撤销性被称作形式的既判力。

  2. 实质的既判力:是指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它实际上是指生效民事判决就本案诉讼标的作出的认定对法院和当事人的强制性拘束力。

二、既判力的作用

既判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公法上的裁判终局性: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为争议划上了终局的句号。

  2. 划定前诉对后诉的拘束范围:这包括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积极效果是指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为下判的必要前提,拘束的对象是法院;消极效果又称为“一事不再理”,即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矛盾的诉求,同时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判决,这一效果既拘束当事人,也拘束法院。

三、民事裁判发生既判力具备的条件

  1. 诉讼标的相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必须一致。

  2. 当事人相同:既判力除拘束原案的双方当事人外,还包括被法院判决承担本案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管理者、继承人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涉案民事权益的有关主体。

  3. 涉案各方当事人在司法审判中获得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这是确保既判力正当性的重要条件。

四、既判力的本质学说

关于既判力的本质,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如实体法说、诉讼法说、综合既判力说等。其中,综合既判力说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既判力的本质,它认为应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来考察既判力:

  1. 既判力的实体法含义:法院判决具有一种“能力”,将带有抽象性及普遍适用性特点的实体法规范转变为个案中的“具体个别规范”。这种“具体个别规范”仍然具有实体法的性质,并且是以实体法为依据才具备法的妥当性。

  2. 既判力的程序法含义:既判力制度为诉讼法所规定,法院作出之生效判决只对有限的主体和客体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诉讼法具有公法的权威性,只要经过正当程序的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就应具有既判力。

综上所述,既判力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判决的确定性、对后续诉讼的拘束力以及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既判力的相关概念和作用。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