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概念、效果与范围
一、概念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并确定生效,当事人不得对此再提起诉讼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再进行判决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决。
二、效果
既判力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终局性:一旦判决生效,即产生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和法院均受该判决的拘束。
- 排他性:对于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再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决。
- 强制性:既判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范围
既判力的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三个方面:
时间范围:
-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一般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 确定判决仅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所存在或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既判力,而对此基准时之后所发生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事实则无既判力。
客观范围:
-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有既判力。
- 一般来说,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确定判决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属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关于判决理由是否排除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之外,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但通说认为判决理由也具有一定的既判力。
主观范围:
-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
- 原则上,既判力只拘束当事人,而不涉及与诉讼标的无关的案外人。
- 但在特定情形下,如诉讼承担、权利义务继受人等情况下,既判力可以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人。
综上所述,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它确保了判决的终局性、排他性和强制性,并明确了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有任何关于既判力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