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与确定力的区别-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刑事辩护

既判力与确定力是两个在法律上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与性质

    • 既判力:指的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意味着,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相矛盾的判决。既判力体现了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是维护司法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 确定力:则是指判决一旦确定,即产生不可更改的效力。这种效力不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确定力强调的是判决的稳定性和不可变动性,即判决一旦作出并生效,就应当被视为最终和确定的,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如再审程序启动),否则不得随意更改。
  2. 作用对象与范围

    • 既判力:主要作用于诉讼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它限制了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也约束了法院不得作出与生效判决相矛盾的判决。既判力的范围通常限于判决的主文部分,即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确定力:则更广泛地作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它不仅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约束力,还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预期效应。确定力的范围不仅限于判决的主文,还包括判决的理由部分,尽管理由部分通常不具有既判力,但它们对于理解判决的逻辑和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3.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 既判力:一旦判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就必须遵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或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违反既判力原则,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被驳回起诉、承担诉讼费用等。在既判力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常无法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寻求救济,而可能需要依赖再审程序等特殊机制。
    • **确定力:判决的确定力意味着判决的稳定性和不可变动性。如果判决存在错误或需要变更,通常需要通过再审程序等法定途径进行。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会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新的判决。然而,再审程序的启动和进行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以确保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4. 实际应用中的区别

    • 在实际应用中,既判力更多地关注于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具体约束作用,以及防止重复诉讼和矛盾判决的发生。而确定力则更多地关注于判决的稳定性和不可变动性,以及维护司法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长期效果。

举例说明:假设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该判决生效后,就具有了既判力和确定力。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看,原告不得再就同一合同纠纷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更多的赔偿;被告也不得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相反的主张或要求。从确定力的角度来看,该判决一旦生效就具有了稳定性和不可变动性,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如再审程序启动),否则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

总结来说,既判力与确定力在定义、作用对象与范围、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以及实际应用中都存在明显的区别。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判决的效力和作用,以及维护司法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如果您在法律上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