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并确定生效,当事人不得对此再提起诉讼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再进行判决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决。以下是关于既判力的详细解释: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 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判决必须明确是对哪一时间点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
- 一般认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也即确定判决仅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所存在或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既判力,而对此基准时之后所发生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事实则无既判力。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有既判力。
- 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确定判决所确定的诉讼标的。
- 是否应将判决理由排除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之外,理论上观点不一。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原则上只拘束当事人,而不涉及与诉讼标的无关的案外人。
- 但在特定情形下,既判力可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人。
综上所述,既判力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确保了判决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防止了当事人对同一争议进行重复诉讼,也防止了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如果你对此有更深入的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