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这一问题,我将从法律理论的角度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它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并确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对此提起诉讼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再进行判决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决。
在既判力的理论体系中,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一个核心概念。它主要指的是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具有既判力。具体来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通常被理解为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确定判决所确定的诉讼标的。
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有一个重要的理论争议点,即是否应将判决理由排除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之外。对此,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决理由是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判断的基础和依据,它对于判决结果的产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纳入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判决理由只是法院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过程,它并不直接构成判决的实体内容,因此不应纳入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法律体系倾向于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定在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诉讼标的上,而将判决理由视为对诉讼标的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辅助性内容,不直接赋予其既判力。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保持判决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在后续诉讼中就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争议和辩论的空间。
综上所述,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要指的是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具有既判力,它通常被理解为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需要根据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定来确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法律适用和判决。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