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投保,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补缴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若单位未缴纳,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部门有权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还可能面临罚款。
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若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书面通知单位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建议:先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再通过投诉或仲裁维权。若需进一步帮助,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