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被调查询问时是否必须要求监护人在场的问题,这涉及到我国法律对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是法律对于讯问未成年人时参与人顺位的基本规定,即法定代理人具有优先权。法定代理人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他们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被视为孩子权益的最佳保护人。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顺位的例外情形。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些人员被称为“合适成年人”,他们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替代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询问。
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复杂情况。例如,有些未成年被害人在法定代理人在场时,可能因畏惧父母责备而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有些未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在场时,因情绪激动而无法配合讯问询问。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让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可能会影响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有观点认为法律应修改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参与人的顺位,让司法人员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最佳选择。实际上,实务界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最高检于2017年下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就增加了“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等表述,以及“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这样的兜底性条文。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目前仅为办案指导,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相对有限,且主要适用于检察机关。在刑诉法这样的基本法律没有修改的前提下,这些规定仍有突破法律规定之虞。
总结来说: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学校被调查询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或者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等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同时,我们也期待法律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