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为被执行人的依据-万贵山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公司事务

结论: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为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适用条件

  1. 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当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才有权申请追加股东。

  2.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

  3. 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如有)、执行法院终本裁定书等,以证明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

三、具体操作步骤

  1. 收集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需要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这些证据材料应包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如有)、执行法院终本裁定书等。

  2. 核查关键事实:在提交申请前,申请执行人应核查关键事实,如确认股东是否已届出资期限但未缴纳、若股权转让发生在出资期限届满前,需查明原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等。

  3. 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明确请求追加的股东主体及事实理由,并附上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4. 法院审查与执行:执行法院将组织听证,通知申请人、被执行企业及拟追加股东参加。各方将围绕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合法性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若法院支持追加申请,将出具裁定书并送达各方。被追加股东需在裁定书确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可采取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措施。

四、注意事项

  1. 诉讼时效:申请执行人需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申请,避免超过执行时效。若执行终结后才发现股东未出资,可通过另行起诉维权。

  2. 举证责任分配: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未出资,被追加股东可反证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主张免责事由(如代持股协议)。

  3. 救济途径: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原股东亦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审判程序最终确认责任。

五、典型案例参考

例如,A公司对B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强制执行发现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B公司股东C认缴500万元但仅实缴100万元,且在债务发生后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给D。法院认为C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转让行为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遂裁定追加C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