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除合同是第几条-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合同纠纷

在破产程序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

一、法条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法条具体解读

  1. 管理人的决定权:

    •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决定,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
    • 这一决定权旨在保护债务人财产,同时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 通知义务与时间限制:

    • 管理人需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其决定,以确保对方知情权。
    • 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收到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则合同被视为解除。
    • 这一规定避免了管理人长期拖延不决,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3. 继续履行合同的担保要求:

    • 当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以降低风险。
    • 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则合同被视为解除,这体现了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三、法条应用原则与意义

  • 应用原则:管理人在行使决定权时,应遵循有利于保护债务人财产以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同时,需区分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确保合同利益的平等保护。
  • 法条意义:该法条为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它通过赋予管理人决定权并设置相应义务,有效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其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原材料采购合同,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此时,管理人需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和破产程序的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则需通知供应商,并可能需提供担保以确保供应商的利益。若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或提供担保,则合同被视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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