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签字或盖章,视为无效”这一表述,并不意味着必须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两个条件合同或文件才有效,而是要根据具体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行政决定的情况。在行政法领域,盖章通常是行政决定的必备形式要件,它代表了行政主体的对外表征和客观载体。如果行政决定未盖章,且无法从其他方面判断出作出决定的主体,那么该行政决定可能因“重大且明显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行政决定虽未盖章,但从内容和形式上可以明确判断出作出主体,且未盖章并未影响到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那么该行政决定不应仅因未盖章而被认定为无效。
接下来,我们分析合同的情况。在合同签订中,关于签字和盖章的约定可能因合同而异。有的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意味着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合同即可生效;而有的合同则约定“签字并盖章”,这通常意味着需要同时满足签字和盖章两个条件合同才生效。这种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签字并盖章”作为生效条件,那么只有当合同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时,才视为合同生效。如果合同中只约定了“签字或盖章”,那么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这是一个“签字并盖章”的约定,意味着需要同时满足签字和盖章两个条件合同才生效。由于该《保证合同》上仅有郡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没有郡宇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因此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未生效。
综上所述,“没有签字或盖章,视为无效”并不意味着必须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两个条件。而是要根据具体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或文件是否生效。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签字和盖章的条件,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