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达到退休年龄时,持有的原始股是否必须按照合同届满的约定回购,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合同有明确约定
若原始股回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达到退休年龄”作为触发回购的条件(例如约定“股东退休时,公司/大股东应以约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则双方应按合同履行。此时需注意:
- 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 回购价格、支付方式等约定是否清晰(若约定不明,可能引发争议);
- 退休年龄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法定退休年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需以法律为准)。
合同无明确约定,但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有规定
若合同未提及退休年龄,但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规定了“股东退休时需转让股份”的条款,则需结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判断:
- 若章程/协议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则具有约束力;
- 若章程/协议与合同冲突,需优先适用对股东更有利的条款(除非合同明确排除章程适用)。
合同、章程均无约定
若既无合同约定,也无章程规定,则股东退休不属于法定回购事由。此时:
- 股东有权继续持有股份,公司或其他股东无权强制回购;
- 若股东自愿转让,其他股东可能享有优先购买权(需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
建议:
- 优先审查原始股回购合同、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明确条款内容;
- 若条款存在歧义或争议,可收集证据(如合同文本、会议纪要、沟通记录等)进一步分析;
- 涉及具体操作时,建议提前与公司协商,避免纠纷。
如有其他细节需要补充或进一步分析,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