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途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手续,一般不可以直接传唤,但存在例外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意味着,在常规情况下,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即“手续”。如果没有这些手续,直接进行传唤可能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意味着,在办案途中,如果侦查人员直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出示了工作证件,那么即使没有其他书面手续,也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传唤方式必须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传唤,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如果侦查人员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直接传唤犯罪嫌疑人,并且不符合口头传唤的例外情形,那么这种传唤行为可能被视为违法。违法传唤可能导致讯问笔录等证据被排除,从而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因此,侦查人员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