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会让复查,需分情况讨论:
初次鉴定结论明确且无争议时
若伤残等级鉴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且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如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等十级伤残标准),保险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要求复查。此时,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需依据合同约定赔付。
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存疑时
若保险公司认为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如未通知其到场监督)、鉴定依据不足(如骨折数量或愈合情况与标准不符),或怀疑被保险人存在伪造伤情等情形,可能依据《保险法》第22条要求重新鉴定。此时需注意:
治疗未终结或伤情不稳定时
若伤残鉴定时治疗尚未结束(如内固定未取出、愈合情况未稳定),保险公司可能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2条要求待治疗终结后复查。此时需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稳定为前提,避免因过早鉴定导致结论不准确。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情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进一步提供信息以便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