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35条起诉 是以债务人名义还是管理人名义-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6-03-12 经济纠纷

结论: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提起诉讼时,应以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而非债务人名义。

法律背景与解释:

  1. 管理人角色与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债务人的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职责的机构或个人。
    •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其职责包括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处理与破产程序相关的法律事务。
  2. 第35条的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这一条款明确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特定职责,即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3. 诉讼名义的确定:

    •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已失去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这些权利和事务由管理人接管。
    • 因此,当需要依据第35条提起诉讼时,应由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以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非以债务人的名义。

法律建议与后果:

  • 法律建议:

    • 在破产程序中,若涉及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未完全履行的出资,应由管理人负责提起诉讼。
    • 管理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管理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诉讼策略的合理性和诉讼程序的合规性。
  • 可能法律后果:

    • 若以债务人名义提起诉讼,可能因债务人已失去诉讼主体资格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 管理人若未依法履行职责,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法院更换、承担赔偿责任等。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管理人在提起诉讼时,应确保已获得人民法院的指定,并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 管理人应仔细审查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确保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在诉讼过程中,管理人应积极与法院沟通,及时提交证据,参与庭审,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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