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企业 如欲起诉债务人 应以什么名义起诉-刘美锋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如欲起诉债务人,应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以下是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与角色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这意味着,当破产企业需要追讨债权或主张权利时,诉讼主体资格已由原企业转移至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定诉讼代表人,其职责包括以企业名义(实际以管理人身份)处理法律事务,确保破产程序公平推进。

  2. 诉讼名义的实质
    虽然诉讼文书上可能仍列明“XX公司(破产中)”为当事人,但实际起诉主体为破产管理人。例如,在起诉状中,原告栏会写明“XX公司破产管理人”,并由管理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这一安排既符合法律对破产程序集中管辖的要求,也避免了原企业治理结构失效导致的诉讼障碍。

  3. 特殊情形说明

    • 债务人企业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已起诉:若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诉讼,案件将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后,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诉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此时,诉讼名义仍需变更为管理人。
    • 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直接要求管理人起诉,但诉讼名义仍需以管理人为主体,债权人无权直接以企业名义起诉。
  4. 实务建议

    • 证据准备:管理人应全面梳理企业债权凭证(如合同、对账单、付款记录等),并制作债权清单作为起诉依据。
    • 程序衔接:若债务人同时涉及多个破产程序(如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需注意管辖法院的协调,避免诉讼冲突。
    • 和解优先:在起诉前,管理人可评估通过和解或债权转让等方式快速回笼资金的可能性,以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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