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理破产后以管理人的名义起诉应诉还是公司的名义-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5-12-28 公司事务

在公司受理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而非公司的名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活动。这一规定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破产管理人被指定后,即取代原公司管理层,成为破产事务的执行者,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二、起诉应诉的条件与范围

  1. 起诉条件:

    • 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时,需确保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 同时,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起诉应诉范围:

    • 破产管理人可针对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各类纠纷提起诉讼或应诉,包括但不限于追讨债务、解除不当合同、撤销欺诈性交易等。
    • 在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中,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相关主体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清偿债务,而非直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应诉。

三、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1. 身份表明:

    • 在提起诉讼或应诉时,破产管理人需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指定证明,明确其作为破产事务执行者的法律地位。
  2. 诉讼目的限制:

    • 所有诉讼行为必须围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财产完整性展开,不得用于其他非破产事务。
  3. 程序衔接:

    • 若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原诉讼需中止并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若已进入破产程序,则新诉讼必须由管理人发起或应诉。
  4. 费用承担:

    • 诉讼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确保管理人能够无障碍行使诉讼权利。

四、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之前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此时,破产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损失计算依据等,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公司受理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也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财产完整性的必要措施。如果您在公司法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