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制定行政规章-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谁可以制定行政规章”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在我国,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国务院的部门,二是地方人民政府。

一、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

国务院的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它们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这些规章主要规范本部门的工作,设定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但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也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它们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章主要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同样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特别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特别规定需要注意。例如,当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而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时,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制定权限的规范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我国还通过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文件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这些规范确保了规章的制定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综上所述,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它们在制定规章时,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范围。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