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企业人员办理病残补贴后与原企业劳动关系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病残补贴的发放通常与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紧密相关。若职工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已经开始领取病残津贴,那么此时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状态,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继续执行解除劳动合同,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一、劳动关系状态
在职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开始领取病残津贴的情况下,其劳动关系通常不会自动终止。这是因为,病残津贴的发放是为了保障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而劳动关系的存在则是职工享受这一保障的前提。因此,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若用人单位在职工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很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因为,如前所述,病残津贴的发放是基于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现状,而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职工享受这一待遇的基础。用人单位在此时解除劳动合同,无疑会剥夺职工享受病残津贴的权利,从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社保缴纳问题
在职工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向职工缴纳其它社保险种,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来说,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这是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义务,而劳动关系的存在则是这一义务履行的基础。
四、特殊情况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将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仅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伤残津贴,并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综上所述,企业人员在办理病残补贴后,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通常不会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在职工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同时,如果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