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包括哪些-陈亮律师|法行宝
2026-03-07 刑事辩护

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其他特定情形下的非法证据。以下是对这些非法证据的详细阐述:

一、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具体包括:

  1.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 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如殴打、电击、冻饿、长时间不让睡觉等,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 例如,通过连续审讯、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等方式获取的口供,若无法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可能性,相关供述应依法排除。
  2. 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 对证人、被害人直接实施殴打、伤害等物理强制手段,或以其人身、财产等权益进行要挟,迫使其违背意愿作证。
    • 例如,威胁证人不对其子女不利,从而获取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证据。

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主要涉及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违法。具体包括:

  1.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 如侦查人员无搜查证进行搜查并获取物证,或在扣押物品时未制作详细的扣押清单等。
    • 例如,未出示搜查证就进入犯罪嫌疑人家中进行搜查,并获取了相关物证,该物证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
  2.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需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程度及其后果。
    •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获取的物证若成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且该搜查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等基本权利,则可能被认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从而被排除。
  3. 补正或合理解释:

    • 对于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可以通过补正(如在搜查笔录上补充侦查人员签名)或作出合理解释(如解释紧急情况下未取得搜查证的原因)来补救。
    • 若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应排除该证据。

三、其他特定情形下的非法证据

除上述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外,还有以下几类特定情形下的非法证据:

  1. 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 包括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
  2. 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的问题:

    • 如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或笔录、清单上缺乏必要签名或盖章的物证、书证。
  3. 鉴定意见的特定情形:

    • 如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质或专业技术,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问题:

    • 经过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的,或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且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合理解释的。

法律后果与建议: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对于任何形式的非法证据,都应依法予以排除,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涉及非法证据的问题,建议及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