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被申请执行人中有人去世继承人不继承,公证处是否可以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我们需要从法律程序和公证处的职责两个角度来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当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去世,且其继承人明确表示不继承遗产时,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就此终止或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有必要,他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但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以及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的初步证据。法院会综合审查是否存在遗产、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及比例等情形。如果继承人确实未继承遗产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没有其他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愿意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如终结执行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接下来,我们来看公证处的职责。公证处的主要职责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执行程序中,公证处通常不直接参与执行证书的出具或拒绝出具。执行证书的出具通常是由法院根据执行程序的需要和法律规定来决定的。如果申请执行人需要公证处对某些事实或文书进行公证,如继承权的公证、遗产的公证等,公证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进行办理。但是,公证处不会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而直接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因为这不是公证处的职责范围。
综上所述,当被申请执行人中有人去世且继承人不继承时,公证处不会直接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执行程序的进行和执行证书的出具是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的需要来决定的。如果申请执行人需要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或需要公证处对某些事实或文书进行公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院、公证处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