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的归属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一般由过错方或败诉方承担,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从合同约定角度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鉴定费的承担主体,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约定“因工程结算产生争议,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鉴定费由发包方承担”,那么在后续出现相关争议并进行鉴定时,就应由发包方承担鉴定费。这种约定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从过错责任角度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根据过错责任来确定鉴定费的承担。如果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工程造价产生争议,需要进行鉴定,那么过错方应当承担鉴定费。比如,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且未及时与承包方确认,最终引发工程造价争议并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存在过错,应承担鉴定费。

从诉讼角度

在诉讼过程中,工程造价鉴定费通常被视为诉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虽然该办法未直接提及鉴定费,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将鉴定费纳入诉讼费用范畴。所以,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胜诉、败诉情况来决定鉴定费的分担比例。例如,在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法院判决发包方承担70%的责任,承包方承担30%的责任,那么工程造价鉴定费也可能按照这个比例由双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