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方提出格式合同抗辩时,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回应,核心结论前置如下:
明确格式合同的定义与适用条件
首先需确认对方主张的“格式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定义。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若合同条款虽为预先拟定,但双方曾就核心条款(如价格、履行方式)进行过实质性协商,则可能不被认定为格式合同。此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未经过协商,例如邮件往来、谈判记录等。
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
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也需进一步分析条款效力。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若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主张无效:
强调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
若格式条款有效,需确认提供方是否履行了《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主张条款解释的合理性
若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此时可结合合同目的、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论证己方对条款的理解更符合公平原则。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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