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届满后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 后 债务人不履行 债权人如何救济-朱含苞芳律师|法行宝
2026-03-04 经济纠纷

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 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
    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是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而非消灭原债务。若债务人未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可主张原债务未获清偿,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原约定的其他履行方式。此时需注意:

    • 若抵债协议未明确约定“消灭原债务”,债权人可同时主张原债务与抵债协议;
    • 若协议明确约定“以物抵债后原债务消灭”,则债权人需优先通过抵债物实现债权,但若抵债物存在瑕疵或无法交付,仍可主张违约责任(见下文)。
  2. 主张抵债物的交付或所有权转移
    若抵债协议已成立且合法有效,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按约定交付抵债物或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如房产过户、车辆登记等)。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
    • 若抵债物为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可要求债务人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否则可诉请法院判决强制过户。
  3. 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若债务人未履行抵债协议且无合法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债权人违约等),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 继续履行抵债协议;
    • 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抵债物市场价值与原债务金额的差额、债权人因信赖协议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注:若抵债物价值显著低于原债务金额,债权人可同时主张差额赔偿。
  4.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特殊情形)
    若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后,通过恶意转移财产(如将抵债物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并要求将抵债物恢复至债务人名下以清偿债务。

  5. 申请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若符合条件)
    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申报债权,并主张对抵债物的优先受偿权(如抵债物为特定财产且已办理抵押登记)。但需注意:

    • 若抵债协议未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如未过户),可能仅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 若存在多个债权人,需根据破产法规定确定清偿顺序。

实务建议:

  • 签订抵债协议时,明确约定“原债务不因抵债协议生效而消灭”,并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 及时办理抵债物的权属变更登记或交付手续,避免债务人反悔;
  • 若债务人拒不履行,应在诉讼时效内(通常为3年)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抵债物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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