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标两次都流标 第三次可以直接签合同吗-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合同纠纷

结论:公开发标两次流标后,第三次是否可以直接签合同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

  1. 若符合法定条件且招标人决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若两次公开招标均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如转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此时,若经审批通过,第三次可直接与特定供应商签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招标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次流标原因(如技术复杂、潜在供应商不足等);
    • 变更采购方式需经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 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示例:某政府采购项目因技术特殊性两次流标,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可直接与唯一供应商签约。
  2. 若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签合同
    若招标人未经审批擅自放弃公开招标、直接指定供应商签约,则可能涉嫌违法,面临以下风险:

    • 合同无效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行政处罚风险:监管部门可对招标人处以罚款、责令改正,甚至暂停项目执行;
    • 审计风险:若涉及政府采购或国企项目,可能因程序违规被审计部门追责。
      示例:某企业未报批直接与关联方签约,被财政部门认定为“应招标未招标”,处以合同金额5‰的罚款。
  3. 特殊情形: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
    若因突发公共事件(如疫情、自然灾害)导致两次流标,且项目需紧急实施,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申请免于招标,直接签合同。但需满足:

    • 情况紧急且无法延迟;
    • 提供政府出具的紧急情况证明;
    • 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如需)。
      示例:某医院因疫情需紧急采购呼吸机,两次流标后经卫健委批准直接与供应商签约。

建议行动步骤:

  1. 核查流标原因:分析两次流标是因投标人不足、报价超预算还是技术不达标;
  2. 评估采购方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
  3. 履行审批程序:向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附流标证明、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4. 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要求,避免权利义务失衡。

若涉及具体项目操作,可进一步提供细节(如项目性质、流标原因等),我将协助制定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