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行政单位给合同工交企业职工社保一般不合法,但存在特殊情况。
- 从常规情况来看,不合法
- 行政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范畴,其用工形式和社保缴纳有特定的规定和管理体系。行政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通常参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相应的社保制度,这是由国家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性质和保障需求所设立的。
- 而合同工虽然与行政单位签订了合同,但他们的身份和编制情况与正式在编人员不同。按照正常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当为合同工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社保政策来缴纳社保,而不是企业职工社保。企业职工社保主要是针对企业等营利性单位的职工设立的,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算等方面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存在差异。如果行政单位擅自给合同工交企业职工社保,可能违反了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
- 特殊情况可能合法
- 如果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审批,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允许行政单位的合同工参加企业职工社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合法的。例如,某些地区可能为了促进人才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或者基于特定的改革试点需要,对行政单位合同工的社保缴纳方式做出了特殊规定。但这种特殊情况需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合法的审批手续作为支撑。
如果行政单位存在这种社保缴纳情况,合同工可以进一步向单位了解具体的政策依据和操作原因。要是合同工认为单位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向我进一步咨询具体的维权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