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告知书 可以同时出具吗-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行政纠纷

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告知书通常不会同时出具,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时间上的先后衔接。具体分析如下:

  1. 受案回执的出具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受案回执》。这意味着只要公安机关接收了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无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均需先出具受案回执,告知报案人案件已受理。

  2. 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出具条件
    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如缺乏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等),需在3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此时,不予立案告知书是立案审查后的结论性文件。

  3. 两者同时出具的可能性分析

    • 常规流程中不会同时出具:受案回执是受理阶段的程序性文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审查后的实体性决定,二者分属不同阶段。公安机关必须先受理案件(出具受案回执),再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
    • 特殊情况下的时间衔接:若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立即审查并快速决定不予立案(如报案材料明显不符合条件),可能在短时间内先后出具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告知书,但严格来说仍属两个独立程序,而非“同时”出具。
  4.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若公安机关仅出具受案回执但长期未告知是否立案,控告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 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控告人可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总结:受案回执与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刑事立案程序中的两个独立环节,前者是受理的证明,后者是审查的结论。实务中二者可能因流程紧凑而快速衔接,但法律逻辑上不存在“同时出具”的情形。如有具体案件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