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动受贿 事后又主动退回算受贿吗-李悦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刑事辩护

非主动受贿且事后又主动退回,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但具体是否构成以及量刑的轻重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受贿后主动退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二、主动退还的性质与影响

  1. 非主动受贿但事后及时退还: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非主动受贿(例如,因对方强行给予或误收等)后,能够及时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并主动退还,且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尚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退还行为通常被视为对受贿行为的纠正,不构成受贿罪。这里的“及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收下财物后即予退还或上交。
  2. 非主动受贿但事后较长时间退还: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非主动受贿后,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者虽然未实际谋取利益但已经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时再退还财物,则不能改变其受贿的本质。即使退还了全部或部分财物,也仍然构成受贿罪。不过,主动退还的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3.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财物,这种退还行为不仅不能改变其受贿的事实,反而可能加重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下,依然构成受贿罪,且可能面临更重的处罚。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非主动受贿且事后主动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量刑的轻重:

  • 退还的时间点:是否在收受财物后立即退还,还是在较长时间后才退还。
  • 退还的原因:是出于真诚悔罪还是为了掩饰犯罪。
  • 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退还的数额:是否退还了全部或部分财物。

四、建议与提醒

  1. 增强法律意识: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贪念而陷入受贿的泥潭。
  2. 及时退还财物:如果确实因为某种原因收受了他人财物,应尽快退还,以避免构成受贿罪。
  3.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或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总之,非主动受贿且事后又主动退回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