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方用阴阳合同诈骗银行贷款 卖方受托支付收款 卖方构成犯罪吗-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经济纠纷

卖方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其主观明知程度及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存在构成共同犯罪或单独犯罪的可能性,但并非必然构成犯罪。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共同犯罪角度分析

若卖方明知买方使用阴阳合同诈骗银行贷款,仍积极配合受托支付收款,为买方骗取贷款提供帮助,则卖方可能与买方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 主观方面:卖方需明知买方实施骗贷行为,且具有共同骗取贷款的故意。例如,卖方与买方事先共谋,通过阴阳合同抬高房价,以获取更多银行贷款,且卖方知晓买方提供的贷款资料存在虚假。
  • 客观方面:卖方实施了帮助行为,如受托支付收款,为买方骗取贷款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帮助行为与买方的骗贷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共同导致了银行贷款被骗的结果。

若满足上述条件,卖方将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从单独犯罪角度分析

若卖方虽受托支付收款,但并不知晓买方使用阴阳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或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具有共同骗贷的故意,则卖方一般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然而,若卖方在收款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伪造文件、提供虚假证明等,则可能单独构成其他犯罪,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 主观方面:卖方缺乏共同骗贷的故意,对买方的骗贷行为不知情或没有参与共谋。
  • 客观方面:卖方虽实施了受托支付收款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贷款诈骗罪。除非卖方在收款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但可能因其他违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三、从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角度分析

即使卖方不构成犯罪,其配合买方使用阴阳合同的行为也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银行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卖方(若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返还贷款本息等费用。此外,若因卖方的行为导致买方遭受损失,买方也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责任:卖方可能因违反相关金融监管规定而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四、建议

  • 卖方应谨慎对待受托支付收款行为: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应严格审查买方的贷款资料及交易背景,避免因不知情或疏忽而卷入骗贷行为。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若卖方发现买方存在骗贷嫌疑或已卷入骗贷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