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签了离职交接表且公司继续上保险,不能直接认定为正式离职,是否构成正式离职需结合劳动合同解除情况、交接表内容及双方实际行为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从劳动合同解除的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关系解除需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前提。若双方仅签署离职交接表,但未明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未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公司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则劳动关系可能尚未正式终止。此时公司继续缴纳社保,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存续的辅助证据。
从离职交接表的性质角度
离职交接表通常是员工办理工作交接、财物归还等手续的凭证,其本身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若交接表中未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自签署日起解除”等明确条款,则不能单独作为离职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如离职申请、协商记录等)综合判断。
从社保缴纳的实践角度
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存续与劳动关系状态直接相关。若公司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通常表明其认可劳动关系仍存续(如因离职流程未完成、协商期延长等)。但需注意:若公司因操作失误或内部管理问题误缴社保,需结合其他证据排除此情形。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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