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休年休假是否需要个人提出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安排政策以及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情况。
首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后,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进行统筹安排。这意味着,年休假的安排并非完全由职工个人决定,而是需要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协商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那么应当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或者休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如个人计划、家庭原因等)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总结来说: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且职工同意这种情况,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职工通常不需要主动提出不休年休假,因为用人单位已经做出了安排。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那么职工需要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并明确表示不休年休假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未休年休假是否需要个人提出,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安排政策。如果职工对年休假安排有疑问或需求,建议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