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计划生育被开除的在编老师,其工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开除行为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批复》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若教师因计划生育问题被开除的决定被行政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如因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其被开除前的工龄应连续计算。例如,某教师1990年因超生被开除,2010年法院判决撤销开除决定,则1990年前的工龄可计入退休、社保等权益的计算。
若开除行为未被撤销且符合当时政策
在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期间(如1980-2015年),部分地区曾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开除公职的合法依据。若开除行为符合当时政策且未被后续法律文件否定,则被开除前的工龄通常不计入连续工龄,但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社保权益(如养老保险)。例如,某教师1995年因超生被开除,其1995年前的工龄虽不连续,但若其后续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则缴费年限可累计。
特殊情形:政策调整后的补救措施
近年来,部分省份(如广东、浙江)出台地方性文件,对历史遗留的计划生育开除问题作出补救规定。例如,允许被开除人员通过补缴社保、申请工龄认定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被开除前的工龄纳入连续计算范围。具体需以当地人社部门政策为准,建议向当地社保局或教育局咨询最新文件。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开除时间、地区、是否已申诉等),可随时补充说明,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