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徐东川律师|法行宝
2026-02-17 侵权纠纷

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合理使用范畴

    • 新闻报道与公众知情权:为了传递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社会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拍摄并播放现场人员的画面或刊登相关照片。这种使用属于为新闻报道而使用的合理范围,不构成侵权,但前提是未恶意丑化、歪曲或用于商业目的。例如,电视台报道一场体育赛事时,拍摄并播放了运动员的比赛画面,这属于合理使用。

    • 历史研究与文化传承:为了促进学术研究、文化传承,历史学家在著作中使用历史人物肖像,或艺术研究中引用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艺术作品,均属合理使用。比如,在历史书籍中引用某位历史名人的画像,以辅助说明历史事件或人物特征。

    • 个人学习与艺术创作:非盈利性的个人学习、欣赏、评论或艺术实践,如学生临摹名人肖像画作为练习,不构成侵权。这种使用是为了提升个人技能或进行艺术创作,而非出于商业目的。

    • 行使正当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正,揭露不当行为,使用公民肖像若未超出必要限度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不构成侵权。例如,媒体在报道某起社会事件时,为了揭露真相,使用了相关人员的照片。

  2. 获得合法授权或特定关系下的使用

    • 肖像权人明确同意:通过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等形式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后,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例如,演员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允许公司在影视作品及宣传中使用其肖像。

    •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默示授权:家庭成员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间的正常使用,视为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默示授权。比如,父母在家庭范围内分享孩子照片,不构成侵权。

    • 国家机关执行法律与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在执行法律过程中需要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的,不构成侵权。例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 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程序中,肖像作为证据被提交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构成侵权。比如,在法庭上展示相关证据中的肖像,以辅助说明案件情况。

  3. 特殊情况下的合理使用

    • 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公众人物因其特殊地位,其肖像权在一定范围内受限。他人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报道其公开活动、发表对其的评论等。但需注意,这种使用仍需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恶意丑化或滥用。

    • 寻找失踪人员:为寻找失踪人员而刊登的照片(如寻人启示),属于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这种使用是为了尽快找到失踪人员,维护其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这为判断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提供了法律依据。

  • 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尊重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其名誉。即使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也应尽量控制使用范围和方式,避免给肖像权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或损失。

  • 如果对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作为专业律师,我擅长处理侵权纠纷、公司事务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