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走是否有N+1赔偿”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股东同时是公司员工,因公司原因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87条,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及赔偿金(2N)。但“N+1”中的“+1”指代通知金,仅适用于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40条)。若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或员工拒绝续签合同,则无需支付“+1”。
关键点:
若股东仅作为投资者,与公司无劳动关系
股东身份不直接触发劳动法赔偿。若公司因经营问题解散或破产,股东可能通过《公司法》第183条主张清算责任,但此与“N+1”赔偿无关。
例外情形:若股东同时担任董事、高管等职务,因公司违法解除职务(如未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可能适用劳动法赔偿,但需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若涉及公司解散或股权回购
法律建议:
示例:
A为公司股东兼财务总监,月工资2万元,工作5年。若公司未提前通知违法解除,A可主张:
如有具体案情或证据材料,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分析赔偿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