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两个人在公共场合吵架时录像,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录像的目的、使用方式及是否获得被录像者同意等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合法新闻报道与公共利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具体情形:如果吵架录像行为是为了合法的新闻报道或公共利益事项,如媒体记者在公共场合记录冲突事件,且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同时未对当事人的名誉、形象等造成损害,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私人收藏或回忆:
- 法律依据:虽然《民法典》未直接规定私人收藏或回忆为合法使用肖像的情形,但结合肖像权的一般规定,若未公开传播或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通常不构成侵权。
- 具体情形:如果录像仅用于个人私藏或回忆,并未公开传播或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二、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营利目的: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则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 具体情形:如果吵架录像后将视频用于营利目的,如制作广告、宣传海报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则构成侵犯肖像权。
公开传播与损害名誉: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擅自将肖像公开、传播,导致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影响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也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 具体情形:即使没有营利目的,但擅自将吵架录像公开、传播,特别是当视频被用于恶意诋毁、辱骂当事人时,侵权行为更为明显。这种情况下,不仅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还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三、建议与注意事项
- 尊重他人权益:在公共场合进行录像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录像行为涉及到他人的肖像,并且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其利益,应事先获得被录像者的同意或避免将其肖像用于不当用途。
- 谨慎处理录像内容:即使获得了被录像者的同意,也应谨慎处理录像内容,避免将其用于恶意诋毁、辱骂等不当行为。
- 寻求法律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综上所述,两个人在公共场合吵架时录像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录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