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您可以要求做完当月,但能否实现取决于双方协商结果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若公司强制要求您12号离职且无合法理由,您有权拒绝并主张自身权益。以下是具体分析:
从劳动合同约定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您已按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如书面提交离职申请并注明最后工作日为月底),公司无权单方面缩短您的离职时间。此时您有权要求按原约定工作至当月最后一天,公司若强制要求提前离职可能构成违约。
从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性角度
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提出离职后需立即办理交接并离职”,需满足两个条件才合法:
从实际交接必要性角度
若您的工作涉及重要项目、客户资料或财务交接,公司要求提前离职可能导致业务中断或损失,此时公司可能以“紧急交接”为由要求缩短离职时间。但即便如此,公司仍需与您协商一致,并可能需支付代通知金(如未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补偿。若您拒绝提前离职,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您可主张赔偿金(2N)。
操作建议
温馨提示:若公司以“旷工”等理由威胁您提前离职,务必保留书面通知、考勤记录等证据,避免被公司反诉。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