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车辆驶离 交警在认定时 怎样算援引了92条和61条-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交通事故

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车辆驶离现场的情况下,交警认定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第61条,通常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符合两条款的适用条件,核心结论如下:

  1. 援引第92条的情形
    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 适用条件:车辆驶离现场的行为需被认定为“逃逸”。根据司法实践,逃逸的认定需满足两个要件:
      (1)主观上明知发生事故:驾驶员需明知或应知碰撞、剐蹭等事故发生(如听到撞击声、看到伤者倒地等);
      (2)客观上实施逃离行为:未履行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等法定义务,直接离开现场。
    • 法律后果:若被认定为逃逸,驾驶员原则上承担全部责任;但若对方存在过错(如行人闯红灯),可减轻其责任比例。
  2. 援引第61条的情形
    第61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五)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 适用条件:车辆驶离现场的行为需伴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例如:
      (1)驶离后返回现场移动车辆、掩盖碰撞痕迹;
      (2)故意清理现场遗留物(如碎片、血迹);
      (3)通过其他方式干扰证据固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
    • 法律后果:若证据充分,驾驶员需承担全部责任,且该条款不因对方过错而减轻责任。
  3. 两条款的区分与竞合

    • 单纯驶离≠逃逸:若驾驶员因恐慌、无知或未察觉事故而驶离,且无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可能不构成逃逸,此时第92条不适用。
    • 逃逸与破坏现场的竞合:若驶离行为同时满足逃逸和破坏现场的要件(如驶离后返回销毁证据),交警可能同时援引两条款,但责任认定以更严重的条款为准(通常第61条的“全部责任”优先于第92条的“可减轻责任”)。

实务建议:若您涉及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交警认定书中对“主观明知”“逃离行为”“证据破坏”等要件的论证是否充分。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