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和未交社保起诉的案件中,责任承担主体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劳动仲裁中的责任主体
劳动仲裁主要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责任主体通常是用人单位整体(即公司),而非某个具体个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仲裁的争议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事项。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为公司,仲裁结果(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也由公司承担。
例外情形:若公司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仲裁机构可能将公司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未交社保起诉的责任主体
若劳动者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补缴社保或赔偿损失,责任主体仍为公司。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补缴;若因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损失(如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劳动者可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特殊情形:若公司未缴纳社保是因财务人员、人事主管等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如伪造材料、挪用社保费用),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但此为内部追责,不影响劳动者直接起诉公司。
总结: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未交社保起诉,责任主体均为公司本身。若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过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追偿,但这与劳动者无关。若您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公司状态、未缴社保时长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