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后为什么还能行使抵销权-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公司事务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销权,这主要是基于破产法中关于抵销权的特殊规定,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原则。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抵销权的基本概念与行使主体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其行使主体为债权人,即同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和负有债务的人。在破产程序中,这一权利的设置有助于简化破产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清偿和支付,从而保障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

二、破产申请后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1. 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 只有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都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才能适用抵销权。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债权以进行抵销,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

    • 存在双向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抵销权的基础。如果只有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债权,而没有相应的债务,则无法进行抵销。
  3. 给付种类相同或可转化:

    • 在破产程序中,即使给付种类不同,只要可以合理转化为同一价值形态(如金钱),也可进行抵销。这一要求相较于普通民事法律中的抵销权有所放宽,以适应破产程序的特殊性。
  4. 不受清偿期限制:

    • 在破产程序中,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进行抵销。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因债权未到期而无法行使抵销权,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5. 主动债权须合法确定:

    • 主动债权应为已确定或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债权,如诉讼系属中或已判决的债权。这是为了确保抵销权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和确定性。

三、破产申请后抵销权行使的特殊情形与限制

  1. 禁止抵销的情形:

    •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不得抵销。
    •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不得抵销。
  2. 管理人异议与诉讼:

    •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自收到抵销主张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断债权人是否享有抵销权。这一规定确保了抵销权行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抵销权行使的效力与实际应用

  1. 效力溯及:

    • 一旦抵销权得到确认,其效力将溯及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清偿和支付。这有助于简化破产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清偿和支付环节。
  2.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行使抵销权,并确保抵销主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管理人也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抵销操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维护破产程序的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假设A公司对B公司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同时A公司也欠B公司80万元的债务。在B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A公司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80万元的债务,从而只需向B公司的破产财产支付剩余的20万元债权。这一操作简化了破产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清偿和支付环节,同时保障了A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总结与建议: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销权。但抵销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您在破产程序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