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农村宅基地20年前建好的房子因为没有农村户口不给办理产权证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则是指对房屋本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这些部门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这里有一个关键前提,即继承人需要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是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换句话说,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存在,那么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办理相关产权证。
现在,我们回到您提出的具体问题。如果20年前建好的房子现在仍然存在,并且您作为继承人符合相关条件(如城镇户籍子女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您是有权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办理产权证时,您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证明、身份证明、宅基地和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等。
然而,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如房屋已经倒塌、灭失等)导致宅基地上没有房屋存在,那么您可能无法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证。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它必须与房屋所有权一起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希望继续使用该宅基地,可能需要考虑其他方式,如与村集体协商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建议您先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登记要求和流程。
综上所述,如果20年前建好的房子现在仍然存在,并且您符合相关继承条件,那么您是有权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但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存在,则可能无法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证。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