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税费由承租人承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一般能够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价款、履行方式等条款。税收承担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逃税、漏税),双方可自行约定税费的实际承担方。例如,增值税、房产税等原本应由出租人缴纳的税种,可通过合同约定转由承租人承担。
税务合规性要求
需注意两点:
- 名义缴纳义务不变: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不会因合同约定而转移,但实际经济负担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 禁止以约定逃避纳税:若合同条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如通过约定降低计税依据),则可能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被认定为无效,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司法实践倾向
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对税费承担的约定,但会审查其合理性:
- 显失公平的条款可能被调整:如约定承租人承担全部税费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部分调整。
- 明确约定是关键:条款需清晰写明税种、计算方式及承担比例(例如:“租赁期间产生的房产税、增值税由承租人按税务机关核定金额支付”),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操作建议
- 书面明确条款:在合同中单独列明“税费承担”条款,区分法定纳税义务人与实际承担人。
- 预留税务成本:承租人可要求在租金中扣除出租人原应承担的税费部分,或单独列支税费预算。
- 关注地方政策:部分地区对房屋租赁税费有特殊规定(如综合征收率),需确保约定符合当地税务实践。
示例条款:
“双方确认,租赁期间因本合同产生的房产税、增值税等法定由出租人缴纳的税费,由承租人按税务机关核定金额承担,并于每次纳税申报后5日内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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