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则如下:
支付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65条,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支付,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即使劳动者被退回派遣单位后未重新派遣,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派遣单位仍需承担补偿责任。
支付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时,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到期不续签、协商一致解除);
- 用工单位因客观原因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如用工单位破产、经营困难);
- 劳动者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法行为(如未缴社保、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合同。
例外:若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用工单位退回,且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补偿。
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 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计算。
特殊情形处理
- 跨单位连续用工:若劳动者被同一用工单位连续使用多年,但劳动合同与不同派遣单位签订,工作年限可能合并计算(需结合地方规定及证据链);
- 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被退回的,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需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
-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派遣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地区由用工单位承担,需以地方规定为准)。
建议行动:若您涉及劳务派遣补偿纠纷,可先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退回通知等证据,明确解除原因及工作年限,再与派遣单位协商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有复杂情形(如跨单位用工、工伤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为您分析具体操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