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职称评上且聘用后,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不续聘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约定优先
若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聘期(如1年、3年),且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聘达成一致,则用人单位有权不续聘,您也无义务必须接受续聘。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中“合同到期终止”的基本原则,双方均享有选择权。
例外:若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期”条款(如“聘期届满后自动延续1年”),则需按约定执行,除非一方提前书面通知不续签。
法定解除权
即使合同未到期,若出现法定情形(如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双方均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提前解除聘用关系。但需注意:
续聘的协商性
职称聘用本质是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续聘需以“协商一致”为前提。若您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且无法定或约定必须续签的情形,则聘用关系自然终止。但需注意:
建议: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