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能否确认建工优先权-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1-25 合同纠纷

司法调解可以确认建工优先权,但需谨慎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是否可以通过调解确认存在争议。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在调解书中确认该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案例中支持了调解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做法,认为法律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且该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调解确认并不违法。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物权,调解确认可能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风险而不适宜。

在实践中,调解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谨慎,应确保调解内容合法且无损害其他案外人权益的情况。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调解确认的前提:

    • 双方应在确认工程款性质真实、工程款欠付金额不存在侵害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形,且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前提下进行协商确认。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风险:

    • 以调解方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存在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风险。与涉案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人(通常是银行)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调解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内容。
  3. 调解书被撤销的后果:

    • 如果调解书被依法撤销,原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综上所述,虽然司法调解可以确认建工优先权,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谨慎处理,确保调解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应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