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因欠薪案件需要到其他公司调取转账凭证的法律依据-周静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劳动纠纷

劳动监察部门因欠薪案件到其他公司调取转账凭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该条款明确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劳动监察部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材料。转账凭证作为证明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关键证据,属于“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材料”,因此劳动监察部门有权依法调取。
    法律依据原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若用人单位存在欠薪等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若其他公司持有与欠薪案件直接相关的转账凭证(如代发工资记录、关联交易记录等),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据该条款要求其配合提供。
    法律依据原文: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注:虽未直接提及“调取其他公司材料”,但纠正违法行为需以查清事实为前提,调取关联证据是必要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该条款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转账凭证是证明劳动报酬支付的核心证据,劳动监察部门为履行监督职责,可依法调取。
    法律依据原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在行政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若其他公司作为第三人持有转账凭证,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据该条款要求其配合调取。
    法律依据原文: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实务建议:

  • 劳动监察部门调取证据时,需出示合法证件及调取通知书,明确调取范围和目的;
  • 若其他公司拒绝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对其处以罚款;
  • 用人单位或关联公司如对调取行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