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法院判定两个女儿都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监护权利,是否两个女儿都有管理父母的权利”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父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的确定是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当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职责需要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来承担。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法院已经判定两个女儿都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权利。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两个女儿都具备成为父母监护人的资格,并有权对父母进行监护和管理。这里的“管理”不仅包括了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还涉及到了保护父母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处理与父母相关的事务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两个女儿都有监护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她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协商分工或者共同承担监护职责。例如,一个女儿可能主要负责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而另一个女儿则可能主要负责处理父母的财务事务或者法律事务等。这种分工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而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实际情况和协商结果来确定的。
此外,如果两个女儿在监护过程中出现争议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她们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例如,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调整监护职责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赡养和监护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子女是否具备监护资格,都应该尽力履行对父母的赡养和监护职责,确保父母能够安享晚年。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两个女儿都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权利时,这两个女儿确实都有管理父母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她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协商分工或者共同承担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