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期间被告能不向原告或第三方再去取证-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行政纠纷

结论前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但在特定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与原则

  1. 《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防止行政机关利用职权非法收集证据,确保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就有充分合法的依据。
  2. 依法行政原则:

    •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基于已收集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先取证、后裁决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稳固。

二、行政诉讼的宗旨与原告权益保障

  1. 行政诉讼宗旨:

    •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向原告取证,可能会破坏这一宗旨,导致行政机关利用诉讼程序弥补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不足。
  2. 原告权益保障:

    • 原告相对于行政机关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禁止被告在诉讼中随意向原告取证,是为了避免对原告造成压力,影响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从而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性。

三、举证责任

  •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被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或者逾期提交且无合理解释,将被视为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四、特殊情形下的证据补充

尽管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取证,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下,经人民法院批准许可后,被告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1.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 如果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批准后补充相关证据。
  2.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或证据:

    • 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被告也可以在经人民法院批准后补充相关证据以进行反驳。

法律建议:

  • 对于被告而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自行向原告或第三方取证。如果确实需要补充证据,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发现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违反规定自行取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排除。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被告违反规定自行向原告或第三方取证,相关证据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从而影响被告的诉讼结果。
  •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被告的取证行为严重违法或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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