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施工方对案涉工程量做决算,可以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解除与工程量决算的关联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决算为施工方的义务(如竣工结算条款),发包方可在解除合同后,基于合同条款要求施工方履行决算义务。此时,该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法院可能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量决算义务,发包方需证明施工方负有法定或行业惯例中的决算义务(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此时,法院可能结合以下因素判断:
施工方拒绝决算的抗辩理由
施工方可能以以下理由抗辩:
实务建议
总结:发包方可将工程量决算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但需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及证据充分性判断能否得到支持。若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法院可能通过鉴定、对账等方式明确后再行判决。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