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离职的年休假一般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且需满足一定条件才有资格享受。具体分析如下:
年休假资格条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若试用期员工未满足该条件(例如试用期仅3个月且此前无连续工作记录),则无权主张年休假。
已满足资格的折算规则
若员工在试用期内已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的条件(例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此前有连续工作记录),则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度在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员工全年应休5天,试用期3个月(90天),则折算后为(90÷365)×5≈1.23天,实际可休1天。
离职时的处理方式
实务建议
提示:若对年休假资格或计算方式有争议,可提供具体工作年限、试用期时长等信息,我将进一步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