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案件受理
接收请求材料: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专利文件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有效证明材料)以及证据(如请求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涉案侵权产品、侵权人证明材料、公证书、证人证言等)。接收到材料后,受理案件方应出具《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审查请求材料: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审查内容包括请求人是否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是否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是否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以及当事人是否已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决定是否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受理环节。如决定受理,将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如不予受理,将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案件审理
送达文书: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附件副本、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同时,将《专利侵权纠纷受理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调查取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在调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如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应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三、案件裁决
合议与裁决: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合议组根据审理情况,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如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等。处理决定将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的形式送达当事人。
调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四、结案与后续
结案时限:案件应当自立案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录入知识产权诚信档案:相关处理决定还将被录入知识产权诚信档案,以作为后续监管和执法的参考。
以上就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处理流程。如果您在这个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