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法条-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图形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相关法条及解释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 法条内容: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解释: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即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显著性是商标的核心要素,它使得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对于图形商标而言,如果其设计过于简单、普通或常见,无法起到区分作用,则可能被视为缺乏显著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 法条内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解释:此条款详细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类型,其中就包括缺乏显著性的图形商标。具体来说,如果图形商标仅由商品的通用图形构成,或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点,那么它通常会被视为缺乏显著性。然而,如果这类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并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那么它们也有可能被允许注册为商标。

进一步分析:

  • 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素,它要求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对于图形商标而言,其显著性通常取决于其设计的新颖性、独特性和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如果图形商标的设计过于普通或常见,或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过于直接相关,那么它可能被视为缺乏显著性。

  • 获得显著性的途径:虽然某些图形商标在初始时可能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它们有可能在市场上建立起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唯一对应关系,即获得“第二含义”。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图形商标就有可能被允许注册为商标。

建议:

  • 在设计图形商标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过于普通或常见的元素,以确保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同时,应考虑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避免使用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元素。

  • 如果确实需要使用缺乏显著性的元素,可以考虑结合其他具有显著性的元素进行使用,或者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来增强其显著性。此外,还可以考虑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供充分的使用证据,以证明商标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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